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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信泰人寿**丘中心支公司、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信泰人寿**丘中心支公司、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8日向商丘**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王**与信泰人寿**丘中心支公司签订的200001140289号保险合同,并返还原告保险单现金95850元及相应红利。商丘**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商梁民金初字第058号民事判决,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超伟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周**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金初字第0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周超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均由上诉人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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