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建**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及的相关人员已经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立案侦查,本案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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