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翟**、翟**为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37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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