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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黄思印与被上诉人闫**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黄**与被上诉人闫**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闫**于2005年9月29日向永**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李**转让给闫**的土地使用权有效,责令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永**民法院于2005年11月9日作出(2005)永*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李**不服该判决,上诉到本院。2006年3月18日本院依法作出(2006)商民终字第142号民事裁定书,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永**民法院重新审理。永**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5日作出(2006)永*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李**、第三人黄**不服判决,上诉到本院。2007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07)商民终字第39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第三人黄**均不服终审判决,分别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8)豫**申字第0419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10年10月15日本院作出(2010)商民再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判决:维持2007年3月19日本院作出的(2007)商民终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和永**民法院2007年1月5日作出的(2006)永*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李**、第三人黄**不服再审判决,分别再次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再审。2011年3月4日河南**民法院作出(2011)豫**再申字第017号民事裁定,对案件进行了提审,并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豫**提字第185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为由,撤销本院(2010)商民再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本院(2007)商民终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及永**民法院(2006)永*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发回永**民法院重审。永**民法院重审后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2)永*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闫**、第三人黄**均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以程序违法为由,作出(2014)商民二终字第588号民事裁定,发回永**民法院重审。永**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4)永*初字第4210号民事判决书,李**、第三人黄**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李**、黄**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黄**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黄**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上诉人李**、黄**各负担16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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