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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苏**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于2014年6月27日向郑州**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4月29日至今的工资5820元(月平均工资2910元×2);撤销被告对原告提前退休的决定,恢复原职,并在单位内发布公告,消除影响;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郑州**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4)金*一初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苏**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苏**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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