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及原审被告郑州市利**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司)、张**、周*、张**、张**、王**、蔡**、张*、蔡*、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管*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刘**及原审被告利**司、张**、周*、张**、张**、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毛留军和原审被告、蔡**、张*、蔡*、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管*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