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民诉被告王**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民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600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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