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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民诉被告王**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民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600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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