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诉被告新安县铁门镇人民政府为侵犯财产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15日,原告陈*明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上诉人鲁**与被上诉人郑州港**划有限公司中方园路分公司、熊志江居间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刘**等犯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诉人郑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及原审被告郑州市利**务有限公司、张**、周*、张**、张**、王**、蔡**、张*、蔡*、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安盛天平财**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王**、安盛天平财**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王**、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张**、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