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王**、安盛天平财**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不再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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