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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河南光**限公司、扶沟**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河南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彩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原审被告扶沟**理局(以下简称扶沟公路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光彩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同时被上诉人杨**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光彩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和杨**撤回起诉申请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河南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杨**撤回起诉;

三、撤销扶沟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86元由杨**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1元由河南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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