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郑州大**有限公司、郑州**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郑州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司)、郑州**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旧城改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邱**,被告大**司委托代理人骈双宝,被告旧城改造公司委托代理人闫瑞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2008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公司签订位于中原区某房屋,商品房购房协议一份(预售证号:1190),按购房协议约定,原告全部履行了义务,双方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但被告一直未履行交付房屋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将位于中原区某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其与被告郑州大**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要求二被告交付房屋。因被告郑州大**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问题,涉案房屋所在楼盘已被郑州市相关部门列为问题楼盘并协调郑州**开发公司处理其遗留问题,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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