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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历国新诉被告信阳**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历国新诉被告信阳**有限公司(下称上浦置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6日决定受理后,由审判员易松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历国新、被告委托代理人高中伟、张**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5月7日裁定中止该案的诉讼。2015年10月15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历国新诉称,我原是住在平桥区建设局家属院内家属楼东单元三楼的住户,2010年元月13日与被告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即返迁安置),实行新旧房对等面积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并优惠6%的原则进行,返迁房住宅超出对等部分面积市场平均价为1188元/㎡。要求产权调换的私房产权人,自行解决过渡期用房,在过渡期间,按被拆迁原房屋合法使用面积,每月补助临时安置费2元/㎡,每季度领取一次,过渡期18个月。如到期未安置到位,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直到安置到位为止。按补偿安置方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010年1月13日),原告被拆迁房面积为70.78㎡,产权调换顺序号为229号,返迁房为16号楼西单元最西头4层一套住房,返迁时限十八个月,即2011年7月交房。

现在上**司(指上浦置业)于2014年8月催促原告交钱返迁,已超过返迁时限(2010年1月至2011年7月)3年零1个月,过渡费截止2014年11月底,目前该小区天然气未通,场地未清理平整,没有绿化,水电未安装到户,无安保,只有一条硬化的道路,其余均为土堆及泥巴路,尤其是上**司不按所签协议时市场平均价1188元/㎡,却按4750元/㎡的目前市场价让原告补交返迁房超面积部分约26㎡的房款(而返迁户原有住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超出部分上**司却扔按2010年市场价1004元/㎡的价格给予补偿)。这明显违反了协议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司已晚交房3年多,已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现在仍变本加厉的要求原告按4750元/㎡的价格交付房屋差价,否则要把原告的安置房卖掉,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始终采取“推、搅、拖、赖”等方法不按协议交付房屋及补偿安置费,原告无奈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交付拆迁返迁房上浦时代广场16号楼西单元最西头四层住房壹套,2、返迁房屋超出原住房面积26㎡部分按2010元月13日所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按当时市场价1188元/㎡并优惠超面积部分总价值6%执行。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上浦置业对返迁户执行面积部分随行就市收取购房款,是严格按照平桥区政府和平桥区大别山商场改造建设指挥部的“平桥区大别山农贸市场区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规定”执行的,是正当行为,并无过错。2、“平桥区大别山农贸市场区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规定”是政府制定的规定,是政府行为,并以文件和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被答辩人如果对此补充规定有异议,应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没有行使该权利的情况下,应视为对政府出台的补充规定的认可,理应执行补充协议的规定,对本人返迁选房超面积部分按随行就市向答辩人交超面积购房款。3、执行政府的规定是义务和法律的约束,选房是自由的,如果被答辩人认为不愿执行政府随行就市的规定和补交超面积的市场价购房款,完全可以选与自己返迁房同等面积的房屋。如果既要超出返迁面积的房屋,又不按规定执行就市的价格,对上浦置业是不公平的,同时对200多户已执行规定随行就市补足差价的返迁户也是不公平的,更是没有道理的。4、如果被答辩人按政府要求随行就市的价格补足超面积的购房款,答辩人会依法交房并按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给被答辩人办理产权等相关手续。综上,上浦置业在执行返迁政策时严格执行政府规定和拆迁补偿方案,并不存在过错,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历国新于2010年1月13日与被告上浦置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产权调换顺序号为229号,被告法定代表人朱顽强在该产权调换顺序号上签“返16#楼西头第4层”返迁期限为18个月,原告返迁前自行解决临时住房(使用面积为56.62㎡),被告每月按2元/㎡承担临时安置补助费18个月,超过18个月每月按4元/㎡等。原告陈述协议并签订后至2014年8月被告通知原告交超面积差价款返迁,被告从2014年11月份开始停发原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双方返迁时因超面积差价发生纠纷,原告起诉来院。

另查明,2006年8月6日,信阳市城**员会办公室、平桥区大别山商场改造建设指挥部,发布了“信阳市平桥区大别山农贸市场区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下称补偿安置方案),其中“四、拆迁安置补偿标准。……2、拆除住宅、非住宅房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给予被拆迁人三个月购房过渡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原房合法使用面积每月2元/㎡计算;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即返迁安置),实行新旧房对等面积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的原则进行。返迁户商铺超出对等部分市场价为3935元/㎡;返迁户住宅超出部分面积市场平均价为1188元/㎡。产权调换房屋区域由拆迁人公布”等。2008年5月10日信阳市平桥区大别山商场改造建设指挥部与被告联合下发了“平桥区大别山农贸市场区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二、对返迁户实际拆一赔一互不找钱。超出对等面积部分随行就市,优惠6%”等(该补充规定原告亦作为证据提交到本院)并于同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二)”第二条“乙方对房屋被拆迁的返迁户实行扒一赔一,互补找钱,超出对等面积部分随行就市,优惠6%”。

双方均认可该返迁房屋已具备返迁条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在返迁时是按“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1188元/㎡补返迁超出拆迁面积价款,还是以2008年5月10日公布的“补充协议(二)”确定的“超出对等面积部分随行就市”标准,补充返迁超出拆迁面积价款。

首先,从原、被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时间来看,“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充协议(二)”均早于原、被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因此该“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充协议(二)”应属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附件,是一个整体;其次,从原告提交的2008年5月10日“补充规定”中“超出对等面积部分随行就市”的规定来看,原告方应当明知和认可“随行就市”的约定。第三,“补充协议(二)”与“补充规定”系同一天公布的,原告既然认可了“补充规定”,说明原告也认可了对返迁超面积补差价的“随行就市”是对“补偿安置方案”约定的1188元/㎡的变更。因此,“补偿安置方案”、“补充规定(二)”均应作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附件,是该协议的组成部分,均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原告要求按“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市场价1188元/㎡补超出面积差价理由不充分,其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交付返迁房问题。原、被告均认可现已具备返迁条件,故应按约定的“返16#楼西头第4层”予以交付。关于被告未按约定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问题,因原告未就此项提起诉讼在此不予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信**有限公司按2010年1月13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其附件约定的将16#楼西头第4层住宅房一套交付给原告历国新。

二、驳回原告历国新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721元,由被告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南省**民法院,账号:41001551418050002096,开户行:河南省**老城支行),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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