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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与被告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甲诉称,2010年农历腊月份,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

2012年农历正月份,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后补办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女崔**,××××年××月××日生育次女崔**。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崔**由原告抚养,次女崔**由被告抚养,原告给女方孩子抚养费;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程*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所述不属实,双方从未吵过架,也没有发生其他矛盾。为了家庭和两个孩子,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农历腊月份,原告崔**与被告程*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农历正月初八,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同年2月14日补办结婚证。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崔**出生于××××年××月××日;次女崔**出生于××××年××月××日。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也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没有发生大的家庭纠纷和感情纠葛。2016年1月9日,原告崔**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与被告程*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两女。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沟通方式加以解决。考虑家庭的稳定及孩子的成长,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妥善处理家庭关系,珍惜夫妻感情,仍能继续共同生活;同时,原告崔**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崔**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双方应摒弃前嫌、互谅互让,珍惜这次和好机会,以实际行动修复夫妻感情裂痕,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崔**与被告程*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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