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与被告李*排除妨害纠纷一事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