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原告田*华诉被告廉晓锟、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田*华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廉晓锟、刘**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田**以补充完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廉晓锟、刘**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对被告廉晓锟、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田**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