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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因与被上诉人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因与被上诉人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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