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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都系二婚,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10月16日在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多年来双方一直相敬如宾。但是,自2011年开始,被告经常没事找事,经常对原告辱骂。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价值暂计约2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从1997年结婚多年来双方一直相敬如宾,被告尽到了身为妻子、儿媳以及母亲的各种义务,而原告并未很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二、对于原告诉称自2011年开始,被告经常没事找事,经常对原告辱骂,被告表示不存在此种情况;三、原告诉称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20万元,数额与事实不符;四、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共同生活十九年,不存在感情危机问题。故对原告诉称的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表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价值暂计约2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婚后近二十年的夫妻生活,双方已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这在夫妻生活中是难免的,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如双方能考虑到组成一个家庭的不易,生活中双方能够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相信还是一个幸福的家庭。故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150元,剩余150元退还原告田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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