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平顶山**限公司、河南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4元,减半收取1847元,由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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