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河南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良基**家管理办公室、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被告平顶山市良基**家管理办公室、被告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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