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王**、河南鑫**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河南鑫**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原、被告双方商议,被告王某某、河南鑫**限公司向原告董某某借款280000(贰拾捌万元),并商定将款项打入被告王某某的账户。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被告王某某的账户转款280000元。2015年1月19日,被告河南鑫**限公司就此借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及《收据》。《借据》中被告河南鑫**限公司向原告承诺还款计划如下:1、2015年2月10日之前按借款总金额3%-5%的比例返还借款本金;2、2015年6月30日之前按借款总金额20%的比例返还借款本金;3、2015年9月30日之前按借款总金额20%的比例返还借款本金;4、2015年2月10日之前按借款总金额30%的比例返还借款本金;剩余借款2016年6月30日前全部返还完毕。但截止至今,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全部已到期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仍不思还款。二被告多期不偿还借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80000(贰拾捌万元)及利息61600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10月10日,后期利息另行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共计341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被告河南鑫**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起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24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