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李**、郝**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李**、郝**、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8月,原告冯**与被告李**签订了《博文幼儿园转让合同》,双方约定:李**将自己位于侯寨乡罗沟张仙村131号院幼儿园院舍转让给原告,包括幼儿园装修、办园所需证件等。后原告得知,被告李**并非该幼儿园的合法持有人,其无合法转让权,且幼儿园一经登记,不得随意变更主办单位或主办人,故原、被告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郝**作为该幼儿园的法人,被告徐**作为幼儿园的房东,明知幼儿园无法私自转让,还承诺协助被告李**办理有关转让手续。因袭,被告郝**、徐**与被告李**存在共同欺诈,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返还转让款的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李**所签的《博文幼儿园转让合同》无效;2、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实际支付的合同转让款及赔偿损失共计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李**为争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原告未提供本案被告李**明确具体的住址及详细信息,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部退回原告冯**。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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