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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孟*初字第0018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薛某某不服,以原判程序违法,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孟*初字第00189号刑事判决;

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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