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芸诉被告吴**、吴**、吴**、吴**、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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