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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欠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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