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欠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北京**限公司与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薛某某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樊得轩诉冯**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伏*与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权县**理有限公司与鲁山县**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田**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王**侵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项城市**有限公司与张**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