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民权县**理有限公司与鲁山县**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权县**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鲁山县**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73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民权县**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76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3900元,以上共计91500元;3、案件受理费由鲁山县**乐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暴利敏,被告鲁山**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民权县**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权县**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民权县**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1044元,由民权县**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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