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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马*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马*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告马*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在给张*建房时因发生矛盾打架,我决定不再给张*建房,被告王光学愿意接着干,我的建筑设备经协商作价6500元卖给了被告王光学,当日,被告王光学给我出具有欠条,现要求被告归还65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首先我需要向法庭明确的是,我不欠王**任何款项,虽然王**手中有我书写的欠条,但两张欠条均不真实,我实际并不欠王**一分钱,王**手中的我书写的欠条不能作为债权凭证。本案的事实情况是:2014年4月19日,王**与郑州市荥阳乔楼乡韩楼村燕东组的张*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2014年4月20日协议签订后,王**与我开始合伙为张*建房。2014年4月25日王**与张*发生矛盾,王**停止为张*施工,并且也阻止我为张*施工。2014年4月28日,王**同我协商让我将张*家剩余的工程做完。2014年4月29日王**与张*签订终止建房的书面协议。之后我带人将张*家的剩余工程做完。这就是我与原告合伙的经过,也是我为原告出具欠条的背景。关于6500元欠条。2014年4月19日我和王**到荥阳市乔楼乡韩楼村燕东组承接工程时,我们二人一共带去二套建筑工具,4月28日我们协商决定张*的剩余工程有我马*建独立完成时,我与王**当时就分了家,将这二套建筑设备一分为二,我马*建与王**每人一套。为啥会产生我给王**打欠条一事,原因是王**与房东张*发生矛盾,王**将张*的工程丢工舍价,王**当时害怕张*不允许他将建筑设备拉走,于是提出让我为他出具一张欠条,明确设备是我的,借助我与张*没矛盾方便将设备拉走。这样情况下,由王**亲笔起草一份欠条内容,我马*建按照王**起草的欠条内容抄写了涉案的这份欠条,为证明我书写的欠条是假的,王**将他亲笔起草的欠条留给了我。最重要的是,2014年4月29日也就是我给他书写这张欠条的第二天,张*就让王**拉走了他分得的那套设备,因此这张欠条是虚假的。这里我还要说的是,我与王**的二套设备的实际价值也超不过5000元,我马*建怎么会欠他王**6500元?以上事实有王**给我马*建出具的结算清单、张*证言、王**与张*解除协议、2014年4月28日王**书写的欠条等证据为凭,足以认定。综合上述事实及证据,我强烈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王**对我马*建提起的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0日王**给张*建房,并签订有建房协议,在建房过程中,原告王**与张*发生矛盾,原告不再给张*干活,被告愿意继续承建,原告的建筑设备经原被告协商作价6500元卖给被告马*建,2014年4月28日被告马*建给原告王**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写明u0026ldquo;今欠王**建筑设备架子全工具一套,做(作)价6500元,陆**佰元整。马*建u0026rdquo;。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现金6500元及利息。被告以辩称理由拒付,同时也没有证据证实其二人为合伙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再给张**建房,被告马**接着干,原告的建筑设备经原被告协商,作价65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有欠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理由充足,其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将建筑设备作价卖给被告后,被告未能及时将货款支付给原告,构成违约,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的损失可从立案之日即2015年2月13日起,利率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虽提供有张*的证言,但证人张*未到庭接受法庭的质询,其证言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马*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现金6500元及损失(损失从2015年2月13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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