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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