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美**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律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市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市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郑州市美**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