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曹**、阴福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六百二十元,减半收取六千三百一十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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