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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与被告龚**、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与被告龚**、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龚**、被告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份,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潢川县城关三巷李**联合翻建房屋6楼东户门朝西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建筑面积143平方米,以29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交房时间为2013年5月1日前。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付清购房款29万元整,然而被告在合同逾期后迟迟不予交房,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房屋,或返还购房款,但被告都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脱,不给原告任何答复,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构成根本性的违约。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9万元;判令被告给付*延付款利息。

被告龚**答辩,收到购房款29万元是事实,我拿了15万元,王**拿了14万元,我拿的15万元用来还账了,因为建设房屋属于三违整治范围,政府停了一年多,高压线老是批不下来,也是现在高压线才批下来,房子一直没有交付。原告购买的房子被另外一个合伙人骆**卖了,其他房子也都被别人订走了。我的意见是有钱退钱,有房子退房子。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原告起诉事实存在,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我们协商解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原告崔**与被告龚**、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被告将自己合伙联建的位于潢川县城关三巷李**联建住宅楼6楼东户门朝西,三室二厅一厨一卫,建筑面积143平方米出售给原告。二、交房时间为2013年5月1日前。三、共计房价29万元整,付款方式为原告一次性付清房款。四、违约责任为被告违约应双倍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原告违约,被告不再退还原告购房款。本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向被告交付购房款,而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多次以被告违约为由,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承担违约金,被告也认可不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拖欠原告购房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被告应依照合同约束力积极履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属不信守合同的违约行为。对原告主张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损失的请求应依照违约责任规定范围内予以采信,超过赔偿损失规定范围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龚**、王**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9万元及逾期利息(利率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13年5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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