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何*、解奇志、郑州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与何*、解奇志、郑州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民字第4087号公证书及(2015)郑**执字第11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定被执行人何*、解奇志、郑州广**限公司,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30万元,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罚息按借款230万元每天万分之5计算,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何*、解奇志、郑州广**限公司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解奇志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号房屋一套。(郑**字第XX号)

二、限被执行人解奇志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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