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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与被告耿**、李**、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李**、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诉称:2015年4月14日,被告耿**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我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借期一个月,月息2分,并向我出具借据。被告李**、李*、周**在借据上签名为该笔借款作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无果,请求四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340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月4日),被告李**、李*、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周**辩称:耿**借原告钱属实,我与耿**原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定所有外债全部由耿**偿还。借款当天是否把利息扣除及口头约定利率多少不清楚,我听耿**说借原告的钱曾还过利息,还多少不清楚。我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耿**、李**、李*未答辩。

一、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

借条一份。证明被告耿**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李**、李*、周**为该笔借款作担保的事实。

被告周**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称借条系耿**书写,周**的名字系其本人所签。

二、被告周**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质证意见:

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各一份。证明周**与耿**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定所有外债由耿**偿还。

原告对被告周**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称耿**的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在借条上签名为耿**担保,被告周**应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耿**、李**、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

三、被告耿**、李**、李*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原告提交的证据与被告周**提交的证据,原告与被告周**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据有效证据及法庭调查情况,本案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5年4月14日,被告耿**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6分,借期3个月,被告李**、李*、周**为该笔借款作担保。被告耿**向原告出具借据,其内容:今借到丁**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耿**,担保人李**、李*、周**,2015年4月14日u0026rdquo;,四被告均在借据上捺有指印。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耿**借款时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了1200元的利息,实际借给被告耿**现金18800元。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耿**与周**原系夫妻,2015年11月5日协议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案中,被告耿**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1200元,被告耿**实借原告本金18800元,被告周**予以认可,且有被告耿**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耿**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耿**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3400元,《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从2015年4月14日至2016年1月4日,按月息2分,借款本金18800元计算利息为3259元,故被告耿**应给付原告借款利息3259元。被告李**、李*、周**为被告耿**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李*、周**承担连带责任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耿**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丁**借款本金18800元及利息3259元;

二、被告李**、李*、周**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丁**负担15元,被告耿**、李**、李*、周**负担175元,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执行时由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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