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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洪**、郑州市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洪**、郑州市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一终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此,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进行分析,在合同签订后,李*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洪**解除合同并退款283万元,洪**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接收退款且未对解除合同通知提出异议,应视为洪**同意解除合同。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在合同签订后以实际履行的方式解除合同,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因此,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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