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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师*与被上诉人宋*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师*与被上诉人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师*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师*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450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上诉人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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