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师超*因与被上诉人宋**,原审被告师新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5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师超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师超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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