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顺诉被告濮阳市**有限公司、濮阳市**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2552元,减半收取1276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原告胡**与被告马**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诉被告韩红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丁**、李**诉被告丁**、宋**、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焦作市**设备租赁站与南京保**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岳*与江苏盐**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王**等与孙*、河南中州**有限公司交通肇事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宋**与被上诉人韩**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发银**焦作分行与焦作市**有限公司、焦作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徐**因与上诉人**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判决书
原告尚*晟诉被告赵**、赵**、牛秀菊、陈**、赵**、长葛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