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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濮阳市**有限公司、濮阳市**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顺诉被告濮阳市**有限公司、濮阳市**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2552元,减半收取1276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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