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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因与上诉人**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上诉人**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云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上诉人苏宁云商的委托代理人许**、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徐**自2005年3月17日至2014年7月21日在苏宁云商处工作。期间,徐**与苏宁云商的前身河南**限公司于2012年2月13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2年3月11日至2017年3月10日,合同同时对双方的相应权利义务一并进行了约定。2014年7月21日,徐**向苏宁云商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徐**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5日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徐**诉苏宁云商一案,本委于2014年8月19日受理,该案件在规定时间内未结案,特此证明!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现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徐**诉至法院。另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期间,徐**月平均工资为4721.9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徐*某自2005年3月起在苏宁云商处工作,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徐*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苏宁云商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苏宁云商未提出异议,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苏宁云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向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故苏宁云商应向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4858.05元(4721.90元/月×9.5个月u003d44858.05元)。徐*某要求苏宁云商支付欠发的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用,证据不力,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徐*某要求苏宁云商支付欠发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河南苏**限公司支付徐*某经济补偿金44858.05元;二、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徐*某负担5元,河南苏**限公司负担5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一审法院对徐**提供的证据认定是错误的。一审中徐**提交了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证明徐**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延时加班情况的证据,这些证据有徐**的打卡录像,工资系统中加班天数显示资料,为了证明工资系统的真实性,徐**又对自己登录操作工资系统的过程进行了同步录像,这些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真实可靠,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2、一审法院不支持欠发工资25%经济补偿金,但是又没有阐述理由;只是笼统叙述于法无据,不能让徐**信服。**动部制定的(198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并没有被废止,其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因此一审法院不支持徐**的该项请求才是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支持徐**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苏*云商答辩称:苏*云商已足额支付了加班费,对于加班时间16天不应该算,公司发过工资了,五一加班是09年的并不能说明现在,公司系统上不显示五一加班了。25%的补偿金不应该给,是徐**主动辞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85条不应给付。

上诉人苏*云商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苏*云商已经依法向徐**支付工资以及其他费用,不存在违法事实。苏*云商作为一个全国连锁的大型集团公司,拥有严格的公司规章和管理制度,每个月都是按时向徐**发放工资及其他费用。2、苏*云商公司明确规定加班必须向公司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加班。3、原审法院并没有认定苏*云商存在违法行为。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仅仅引用了法律原则,因苏*云商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的事实,那么苏*云商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苏*云商已经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和其他费用,没有拖欠徐**的工资和加班费,而且,系徐**主动提出解除与苏*云商之间的劳动合同4、原审法院以“徐**于2014年7月21日向苏*云商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苏*云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徐**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是徐**自己主动向苏*云商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决驳回徐**诉讼请求。

徐**答辩称:一审法院并不是没有认定苏*云商的过错,只是偏袒苏*云商,没有在判决中判决苏*云商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了徐**部分周末加班记录,这就说明苏*云商没有按时向徐**支付报酬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依据员工自助平台上的记录截止到2014年7月1日徐*某休息日加班有63.4天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15天,每日支付加班费75.08元,徐*某月薪为平均39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与苏*云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解除,苏*云商应向徐**支付经济补偿金。徐**上诉要求苏*云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休息日加班,由于自助平台上的记录截止到2014年7月1日徐**休息日加班有63.4天加班,本院支持63.4天,休息日加班费为3900/21.75*63.4*2=22737元。自助平台上法定节假日加班15天应支付加班费3900/21.75*15*3-15*75.08=6943元。徐**要求苏*云商支付延时加班费,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说明苏*云商应向其支付延时加班费,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双方对加班费有争议,徐**要求苏*云商支付延时加班费欠发工资25%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将原审判决第一项河南苏**限公司支付徐**经济补偿金44858.05元变更为74538.05元;

二、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驳回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徐晓*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徐晓*负担5元,河南苏**限公司负担5元;二审徐晓*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徐晓*负担,二审河南苏**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苏**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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