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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与被上诉人韩**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三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同时经本院查询,上诉人宋**亦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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