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偃师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偃师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偃师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偃师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偃**械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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