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力**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力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州,新**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水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750元,全额退还上诉人河南力**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