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长**限公司与吉林省**有限公司、吉林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长**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有限公司、吉林省**有限公司、刘*、薛**、孙**、梁**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长**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长**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长**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5元,减半收取1152.5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2.5元,由原告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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