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市孟津**向器厂因与被上诉人孟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孟津县人民法院(2013)孟*一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孟津**向器厂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孟津**向器厂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孟津县第一转向器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孟津县第一转向器厂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