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市老城青年宫建成服装小商品商城与被上诉人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老城青年宫建成服装小商品商城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