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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市老城青年宫建成服装小商品商城与被上诉人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市老城青年宫建成服装小商品商城与被上诉人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老城青年宫建成服装小商品商城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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