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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李**于2014年5月16日向郑州**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李**从李**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汝河路12号院2号楼3单元38号房屋搬出;2、李**支付房屋租赁费55800元,并按每月2500元支付自起诉之日至李**实际从李**所有的房屋内搬出之日止的房屋租赁费。郑州**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二**一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李**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一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5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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