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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六建**责任公司与王**、王**及一审被告湖南六建**责任公司中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湖南六建**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王**及一审被告湖南六建**责任公司中原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4)郑**终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湖**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王**提供的《证明》落款为郑州(东)建材大世界红英装饰材料商行(以下简称红英装饰材料商行),但加盖的却是郑州市**装饰材料商行的公章,二者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因此,仅依据该《证明》不能证实王**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2.对王**所持有的《委托书》上“金*”的签名及所摁指印的真实性,湖**公司不予认可。该《委托书》实为付款申请,相关法律关系存在于湖南**分公司与湖**公司之间,王**持有该《委托书》不符合常理。且该《委托书》存在多处疑点,不应被作为有效证据采信。3.生效判决关于金*借用湖南**分公司的资质向王**购买材料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持。4.生效判决认定湖**公司多次购货付款缺乏证据支持。(二)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表见代理仅适用于订立合同的情形,本案金*出具《委托书》的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王**对金*不是湖南**分公司人员的事实是明知的,其不属于善意无过失的合同相对人。生效判决认定王**出具《委托书》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王**提交意见称:湖**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事实认定问题。1.与湖南**分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是红*装饰材料商行。根据湖**公司二审提交的该商行的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显示,该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负责人为王**。而王**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认可该商行的实际经营者为王**。在红*装饰材料商行已被注销的情况下,王**作为该商行的实际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湖**公司关于王**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2.对王**所持有《委托书》上“金*”的签名及所摁指印的真实性,湖**公司虽提出异议,但并未依法申请鉴定,也未提交其他证据来证实其主张。该《委托书》的内容为委托湖**公司直接向红*装饰材料商行支付材料款234774元。王**作为红*装饰材料商行的实际经营者,持有该《委托书》作为向湖**公司主张权利的凭证并不违背常理。王**对其持有《委托书》已经作出了合理解释,湖**公司再以此为由否定《委托书》的效力不能成立。3.涉案的《购销合同》上加盖有湖南**分公司的公章,湖**公司在一审时也称“当时金*承包了新乡项目部的部分工程,她本人没有资质,通过公司购买材料”,据此,生效判决认定金*借用湖南**分公司的资质向王**购买材料证据确实充分。4.湖南**分公司与红*装饰材料商行签订的《购销合同》虽约定供货金额为63万元,但王**在庭审中陈述双方实际发生的交易额超出了合同约定,从湖**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看,湖南**分公司向红*装饰材料商行支付的款项也远远超出了合同约定的63万元。据此,生效判决认定湖**公司多次购货付款并无不当。(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关于“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是有关表见代理制度最早的原则性规定。随后,其他部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表见代理相继作出了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对表见代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不意味着表见代理仅存在于合同领域。湖**公司依据该规定主张表见代理仅仅适用于订立合同的情形于法无据。2.在签订《购销合同》时,金*是湖南**分公司的代理人,湖**公司在二审庭审时也认可“分公司授权其(金*)购销63万的合同”。在《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虽然双方实际发生的交易额超出了湖南**分公司所授权的63万元,但红*装饰材料商行将装饰材料送到了湖南**分公司所承建的工程工地,湖南**分公司予以了接收,并支付了部分款项。因此,王**有理由相信金*是代表湖南**分公司与其进行交易的,生效判决认定金*就下欠货款出具《委托书》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湖**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湖南六建**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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