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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荆*诉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荆*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荆*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在西华县西夏亭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男孩。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因感情不和至今已分居四年有余。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诉讼费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曹*未到庭无答辩。

原告荆*提交证据材料有: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被告结婚时间。2、户口本一份,证明原、被告子女情况。3、西华县**民委员会和西**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二份,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

被告未到庭没有进行质证。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提交证据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荆*和曹*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曹**,××××年××月××日生育次子曹**。荆*和曹*婚后几年感情尚好,最近几年因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打工,沟通较少,产生了矛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然双方因异地生活沟通交流少,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张与被告分居四年之久,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查明,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其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荆*与被告曹*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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