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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张**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要求宣告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人孙*,女,汉族,1969年2月2日生,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二七区东福民街13号楼4号。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于2009年7月14日走失。2009年7月15日,孙*妹妹孙*向郑州市**关街派出所报案。2013年8月14日,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证明,称孙*失踪卷宗,经积极展开侦查,至今未能找到失踪人员孙*下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其死亡。孙*自2009年7月14日走失后,至李*申请宣告其死亡时已下落不明满四年,本院受理李*的申请后,于2014年5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孙*的公告,现已届满,孙*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孙*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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