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孙**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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