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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沙*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豫剧院劳动争议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沙*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豫剧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一初字第2714

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沙*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豫剧院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所起诉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且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原告起诉的,涉及企业改制及用工制度的改革,不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全部退回沙*。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沙*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在履行劳动合同中违法,导致无法劳动仲裁,也未按时交纳社保,要求被上诉人赔偿1万元。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郑州市豫剧院答辩称:二七法院民事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沙*起诉的涉及企业改制及用工制度的改革,不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沙*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其上诉请求要求赔偿,也不是针对一审驳回起诉提出,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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