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张某某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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